代办营业执照,电联同V
一、法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二、申请条件
1、公共场所选址建筑设计、功能区布局符合卫生要求;
2、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水质、噪音、顾客用具用品符合卫生标准;
3、具备通风排气、洗消、保洁等基本卫生设施;
4、从业人员办理了有效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
5、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1张;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1份;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及卫生审查认可书各1份;
5、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各1份;
6、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1份。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1份。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8、美容师上岗证(申请美容项目者提供)1份;
9、工商部门预先核名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0、代办人提交委托代理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样品采封样,样品由申请单位送相关检验机构检测;
(三)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计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